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住建领域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住建领域、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和行政许可等五类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条 住建领域、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公开的内容:
(一)公开行政执法单位信息。
(二)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三)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
(四)公开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五)公开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六)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
(七)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向社会公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八)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九)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十)公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受理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十一)公开经审核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公开内容;“双随机”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执法公示的形式可采取在办公场所公示栏、印制办事指南,也可通过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条 住建政务服务窗口应主动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办理进度状态、办理人员身份、咨询服务渠道和投诉举报受理等信息。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住建领域行政检查信息应当按季度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并提出监督建议的,应当及时研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示范围内所有内容可以进行查阅、复印。
第十条 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以及更新维护不及时的,责令责任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